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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了十九年的秘密,“我不是卖淫幼女”


法院的判定和母亲的申诉,影响了李佳对于罪名的认知。一直以来,她以为那件可怕的事留下了“卖淫女”的案底。她的大部分“恐惧”都来源于此:总有谎言被戳破的一天,不是儿子日后考学,就是他参加工作的时候。

丨新京报记者黄依琳

丨陈晓舒

校对丨张彦君

本文7923阅读12分钟

李佳今年32岁,其中有19年,她做着同一个噩梦。

梦里,一个看不清长相的男人掐住她的脖子,掐到快要窒息。即便只是描述这个画面,李佳都感到极度的恐惧,她喘着气,口罩一张一缩。

这个梦真实发生过。2005年8月,李佳13岁。一天,在父亲家里,她被一个56岁男人王建强奸,“再喊就弄死你”,男人用力掐着她的脖子说。后来脖子成了她身上最敏感的部分,假如被人触碰,她会大声尖叫。

经法院审理查明,强奸的幕后指使是她的父亲李国华和女友王珍。卖掉李佳的初夜后,他们得了1500元的好处费。之后,李佳又被卖到了两家洗浴中心,在那里被侵犯了三四十次。

案发后,当地法院判决如下:王珍、李国华因介绍、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强奸她的王建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成为单独罪名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然而在许多案例中,她们是被胁迫的。

2015年,嫖宿幼女罪废除。但19年来,“嫖宿”两个字始终缠绕着李佳。


李佳回忆起痛苦的往事,揉碎的纸屑 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摄

秘密

李佳不是她的名字,是化名。

19年来,她辛苦地藏着一个秘密。担心秘密藏不住,是她这些年最大的恐惧。没有形状的恐惧,把她的背和脖子都压弯了,走在路上她抬不起头,感觉很多双眼睛都在盯着自己。就算抬起来,也不会有人知道她长什么样——她总是戴着口罩。

在家里,李佳也戴口罩,有时睡觉也不摘。房间十平米,只放着一张床,却是她的整片天地。在床上躺着,她才有安全感,闭着眼睛躺一整天,什么也不干。心情没那么糟糕的时候,她会刷刷手机,大数据推什么,就看什么。她说这叫“大脑没有意识地活着”。

偶尔她会说服自己,如果不说出去,就没有人知道。但大多数时候,她说服不了自己,她觉得所有人都知道她的过去。

给她造成痛苦的是“嫖宿”两个字。可为什么明明是别人的罪名,却让她承受着罪名带来的“惩罚”?这和“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前提有关——侵害的对象必须未满14岁,且是“卖淫幼女”。

为了证明李佳是“卖淫女”,被告人王建在2006年4月3日的警方调查笔录中供述,“发生性关系时,我看她没什么反应,我就知道她不是处女”;“没有反抗,都是定好的事,她想找都找不到呢。哪能反抗?”

这些让她感到极其羞辱的谎言,后来成为了呈堂证供。在法院宣判“嫖宿幼女罪”之后,李佳的内心充斥着巨大的冤屈。这些年,她无法找回自己的清白。

王建具体是怎么侵犯她的?第二个强奸她的人长什么样?在洗浴中心待了几天?那些记忆里最“羞耻”的细节,李佳“记不得了”,她反复强调,不是故意不说,是“被大脑强制性删除了”。

羞耻也让她远离了外界。因为怕被别人说她是“小姐”,她中断了学业,一同切断的还有与同学的所有联系。和现在一样,那时候她也大部分时间躺在床上,紧闭房门,不出去,也不让人进来,“你们谁都别靠近我,别和我说话”,她对母亲大喊着,嘭地关上门。

在关上的房门背后,她会拿刀在手上随便划拉几道口子,不觉得疼,也没什么感觉。自残持续了七年,她讨厌自己的身体,她觉得脏,这一切也是因为羞耻。

嫁人后,担心被丈夫发现,她不再自残了。但还是一躺躺一天,极少数时候,她会强制自己去做点事情,比如去学校接孩子,短短20分钟的路,每一分钟李佳都在经受着折磨,是不是所有人都把她当作“卖淫女”?有时这种担心被人看穿的恐惧会让她一瞬间大脑空白,“突然就不知道自己在哪,该坐什么车,间歇性找不到家是常有的事”。

一天,李佳刷到一条和她情况类似的新闻,她没细看,快速地刷下去看评论。大多数评论都是善意的,但还是有刺激她敏感神经的言语,“这个女孩怪谁呢?现在才说,早干吗去了?”李佳联想到自己,“我有地方说吗?法院都判了,谁还相信我?他们不相信,我又说了,那我怎么办呢?”她越说越急,气愤和痛苦压得她喘不过气,闭上眼睛缓了很久。

父女

在与新京报记者交谈中讲起父亲,李佳说了24次“恨”,和41次“害怕”。

在那个重复了无数次的噩梦里,李佳从来没有反抗,只有恐惧。但在现实中,她反抗过。那是她第一次被侵害时。2005年8月的一天,她坐在炕上看电视,突然一个男人闯进来,撕她的衣服。她用尽力气推他踹他。但她只有13岁,身高1米4,王建是一个1米7的56岁成年男人。她的两只胳膊被按着,张着嘴大声呼救。

但呼救引发了更可怕的威胁,对方掐着她的脖子“再喊就弄死你”。那一刻李佳真以为自己要死了,她放弃了反抗,绝望地僵在床上。侵害结束后,她蜷缩在床上靠着墙的角落里哭泣。

这件可怕的事发生在生父李国华家里。1996年父母离婚,母亲周弘把她带在了身边,一同生活的还有再婚的丈夫。出事的那天,李佳和往常一样去看望父亲,在李国华和女友王珍出门后不久,那个男人就来了。

在她哭泣时,父亲回家了。他对女儿说,“你要是说出去,我就杀了你和你妈”。李佳顾不上怨恨,恐惧吞噬着她。

之后李佳“乖乖地听话”了,以为只要顺从就会没事了,但侵害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第一次强奸后,紧接着是第二次,施害者还是王建,后来,她又被一个叫李春介的男人强奸三次。在后四次性侵犯的调查笔录里,“反抗”的字眼非常少。

还有一次比较激烈的反抗,发生在她被卖到洗浴中心的头几天。被关在漆黑一片的房间里,她拼了命地捶门、大喊、尖叫。渐渐地,她没力气反抗了。如今她想不起来当时有没有条件逃跑,洗浴中心的大门敞开没有。她说,即便敞开,也没有胆量跑。前后15天,李佳被三四十个男人侵犯,她形容自己就像机器一样运转。

放弃反抗也意味着绝望。在洗浴中心,她的手机被没收,没法求助。那几天,父亲来找过她几次拿钱,走之前威胁她“敢跑就杀了你”。一想到母亲的个头也不过1米5,根本干不过父亲,她就陷入孤立无援的绝望。

只有一次,希望的曙光照亮过她。8月20日,在被送到洗浴中心的第五天,犹豫再三,她选择相信母亲一次,借了一个手机向周弘拨出了求助电话。

接到电话的母亲报了警。在民警的帮助下,李佳被解救了。从洗浴中心出来,她光着脚,立刻扑在母亲怀里,哭得厉害。面对民警和母亲一连串的疑问,她什么也没有说,坚持要回到父亲那。

为什么要回到父亲家?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困境。李佳着急地解释,“他说我不能回家,否则会把我和妈妈都杀死,我真的信”。此后的很多次,面对民警、律师、记者的质疑,她都重复着同样的话。

李佳的顺从换来的是侵害的再次升级。调查笔录显示,8月22日,在回到父亲家的第三天,王珍说带她出去“溜达”,那时李佳还以为她终于可以回家了。但她再次被卖到了另一家洗浴中心新圣洁。9月2日,经过母亲的不懈努力,李佳第二次被救出,带到了派出所。那时她已经在新圣洁待了10天了。

父亲的威胁即便在派出所也如影随形。在4份警方的调查笔录里(2005年9月5日、9月29日、10月10日、2006年3月18日),母亲不在场,李佳被迫撒谎,说是自愿的,“我已经被父亲吓得精神不太正常了,不知道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另外5份笔录(2006年3月14日、3月16日、4月5日、4月10日、5月11日),李佳提到了“不同意”的字眼。而这5份,下面都有“以上情况是我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周弘亲笔签字。

从侵害开始到结束,“害怕”一直支配着李佳的顺从,但恐惧-顺从这对关系,很久以前就牢牢扎根在了李佳的潜意识里。“你知道那种刻在骨子里的恐惧吗?”这天回忆起父亲,李佳把手里揉烂了的纸巾用力撕成碎屑。“那种恐惧就像老鼠见了猫,他说杀了我的时候不是说说而已,他一抬手就能弄死我”。

在她的记忆中,父亲没有一天不喝酒,他会突然毫无缘由地暴怒,操起身边菜刀、酒瓶、杯子,往她身上砸过去。在李佳的脸上,现在还留着一道四厘米左右的伤疤。

女儿的说法在母亲那里得到了证实。周弘的头上也有一道指甲盖大小的伤疤,是用刀砍的。李佳说的那种恐惧,也刻在周弘的骨子里。“我只要想起他,心就会突然被提起来”,她避免提到李国华的名字,而是用“那个畜生爹”来称呼他。“我都信不着他,担心把女儿给祸害了”,以前女儿去李国华家回来后,周弘总会担心地问,你爸摸过你没有。

李国华为什么要指使他人对亲生女儿性侵,这是一个谜。在2006年3月15日的警方调查笔录中,李国华供述,把女儿的初夜卖掉,是王珍的提议,“找个有钱的男的,把李佳养起来,改善一下家庭条件,我就说爱咋咋地”。但王珍否认,在2006年3月16日的调查笔录中,她供述是李国华的主意,“他想租楼房住,但没钱,让我给李佳介绍一个有钱的朋友。”

真实情况究竟是什么,也是一个谜。在多份调查笔录中,李国华提到女儿的语气极其冷漠,他不记得女儿的生日,对她的痛苦视而不见。第一次侵害发生时,他和女友出去喝酒了,算着时间回到家后,他瞥了一眼角落里哭泣的女儿,然后打开了电视,边喝酒边看。

对此周弘只能给出这样的解释,“他想要儿子”“他人品太差,连他爹都打”“他成天和小姐混在一起”“他没钱”,这些都说完了,她还是不理解,“那个畜生,谁寻思他能干出这样坑人的事?”

李佳也想知道答案,有两次,她很想问问父亲,为什么要那么对她?

第一次是她被强奸后,听到父亲的威胁。那时她才意识到,父亲是知道这件事的。但她怕挨揍,问不出口。第二次是她被救出来后,拼凑出了事情的全貌。但那个时候,父亲已经被逮捕,她也没有得到答案。渐渐地,绝望腐蚀了她,她不想问了。


新圣洁洗浴几经易主,如今已经改名,大招牌底下还留着“新圣洁洗浴”的小字 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摄

艰难重启

“嘘!”每次周弘去李佳家,开门总是看到女儿把食指按在嘴唇上,意思是“不许乱说话”。周弘会使个眼色告诉女儿,放心吧。到女儿家,她会把手机静音,害怕律师和其他知情人给她打电话,一不小心在女婿和外孙面前泄露了那个可怕的秘密。女儿曾威胁她,“要是你给我搞砸了,我就抱着儿子跳楼”。

李佳深信,如果给丈夫和孩子知道她是“卖淫女”,这个家就没了。组建家庭,是她自己的主意。那一年是2014年,她22岁,距离那件可怕的事已经过去9年了。既然已经在家里走不出来了,嫁人起码也可以从一个房子,挪到了另一个房子,她想。

丈夫是熟人介绍的,大她9岁,没有固定工作,偶尔去饭店帮忙送货。初次见面的那天是在母亲家里,两人没说一句话,沉默了两个小时。不久,这个男人向她求婚,她答应了。婚礼安排在当地的酒楼,李佳穿着婚纱站在台上,司仪问什么答什么,有那么几个瞬间,她感受到了新生的快乐,但大多数时候,她木然地看着台下的人吃饭。

同房之夜,李佳闭着眼睛,身体在发抖。为了让自己看起来像个“正常人”,她强撑着配合丈夫。她欺骗丈夫,以前交过男朋友。

这是她和丈夫撒的第一个谎,她知道开了头,就要用无数个谎言来圆。有律师、记者找她,她要想个理由,比如说去见母亲。她还要想,丈夫如果问,你为什么不带我去。她要怎么回答。撒谎太困难了,她的生活圈子只有母亲、丈夫和孩子,她编不出一个出门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她害怕又自责,她觉得对不起丈夫,甚至想到整个婚姻都是一场骗局: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过去,还会娶她吗?

更多的时候,李佳以沉默代替撒谎。每当丈夫问她,你为什么不出门,为什么没有朋友,为什么不工作,为什么不快乐,她总是低着头,什么也不说。“我害怕他问我,我回答不上这些问题,只要做到安静,就不会说错话”。

久而久之,丈夫不再问她这些问题。他习惯了妻子的“不正常”,让她在自己房间里呆着,不打扰她。有时丈夫在家里看电视,会把声音调低,李佳躺在不远处的卧室里,她想,他这是在陪我。

李佳在床上躺着的那些日子,丈夫承担着更多的家庭负担,赚钱、接送孩子、买菜。每次李佳找不到路,丈夫会来接她回家。和他在一起,李佳有了安全感,对他充满了感激。但她从未和丈夫表达过,“我们两个零交流,就像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朋友”。

丈夫为什么愿意和她过?她没问过,她猜也许是因为有了孩子。婚后一年,李佳生下了孩子毛毛。毛毛还没到一岁,李佳就和丈夫分房睡,9年里不再有性生活。她给丈夫的理由是孩子太吵,让他带着睡。没说的是,她受不了和别人躺在一张床上,即便是她最爱的孩子。

毛毛现在已经小学二年级了,一次他开玩笑说,自己才不要找对象,因为妈妈在家啥也不干,都是爸爸在赚钱养家。听到儿子这么说,李佳一个人回到房间,关起门来,大口呼吸,沉默地流泪。如果丈夫和孩子不在家,她会冲着空气使劲地喊。

宣泄里有她这些年来巨大的不甘。关于学校,李佳的记忆停在了小学。一张出事前三个月的毕业照里,李佳看着比旁边的同学更瘦小些,她身高1米4,在班上坐第一排。那时,她还是一个喜欢画画和跳舞的小女孩,有着当艺术家的梦想。如今那些痕迹已经被抹去了,画出事后扔了,舞蹈动作一个也不记得。她再也没有回到从前的梦想里。

她拒绝了母亲介绍的所有工作,面对其他“重启人生”的提议,她也觉得无望。有人建议她去找心理医生,她觉得可笑,“谁也救不了我,我就问,时间能倒回吗?”

即便如此,她的内心深处,还是有一件事可以“重启人生”——把罪名改过来。


坐了过夜硬座,周弘提着行李箱凌晨3点到达目的地 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摄

罪名

8点到了,该打胰岛素了。因为要掀起衣服打肚皮,周弘躲进了逼仄的厕所。卖零食的列车员几分钟前来过,小车里有蓝莓干、牛奶片、芒果片,她说不吃,有糖尿病。这些年来她得了好多病,除了糖尿病,还有脑梗、心脏病、肝囊肿、淋巴癌。由于糖尿病引发的精神病变,她的脚腕子比手腕还细。她不敢去医院,怕查出来闹心。

从2007年到现在,老家到北京的列车不断提速,从14个小时到6个小时,但她只坐最便宜的硬座——128块。对她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够她吃半个月了。

打完胰岛素,周弘在三人座的硬座躺下。可她睡不着,躺下就开始刷手机,里头收藏了很多文章,内容差不多是这些:“有事找记者打哪些电话”“贪腐局长被抓”“怎么去最高法院申诉”。

2007年3月的一天,周弘收到判决书,上面写着“判定王建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看到这个结果,不懂法的周弘还是气得发抖,“那不就说我女儿是卖淫女了吗?”此后,她申诉了八次,失败了八次。

刚开始周弘也闹不明白“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但卷宗里的一些细节,让她难以接受。比如,王建在2006年4月3日的调查笔录中供述,“她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

本案的代理律师彭晔介绍说,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被视为强奸罪中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罚为5至15年有期徒刑。

上世纪90年代,司法机关在严打卖淫嫖娼时发现其中涉及幼女,一些卖淫组织故意隐瞒幼女年龄,有嫖客则以声称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为借口,试图逃避强奸罪。为了区分开嫖宿幼女与普通嫖娼,更严厉地处罚这种犯罪,1997年,嫖宿幼女罪成为独立罪名,与强奸罪相区别。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立法初衷逐渐走样。在1997年-2015年间,发生了多起性侵幼女案,涉案人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引发了学术界和媒体界的争议。据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两会”便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提案。

积极推动废除该罪的全国妇联执委孙晓梅教授指出,依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的名字会导致幼女被打上道德缺陷的标签。

周弘最在意的是为女儿“正名”,把女儿从“羞耻”中拉出来,也把她自己拉出来。

这些年,为女儿奔走,是周弘全部的人生。“我这个当妈的,欠孩子一辈子”。她说女儿以前很优秀,“不用管”。但“不用管”也许意味着疏忽,她说不出女儿的成绩排名,女儿小学时画的画,她也没印象,“搬家时全扔了”。女儿出事的那段时间,她忙着卖水果,没有每天给女儿打电话,关心她在哪儿,直到女儿给她打求助电话,她才疯了一样拼命去找。

周弘困在了“赎罪母亲”的角色里,她常念叨着“如果”开头的猜想。如果能早点离开那个家暴的丈夫;如果第一次救出女儿后,再坚决一点,不让她回前夫家……女儿是不是就不会像这样。

法院的判定和母亲的申诉,影响了李佳对于罪名的认知。一直以来,她以为那件可怕的事留下了“卖淫女”的案底。她的大部分“恐惧”都来源于此:总有谎言被戳破的一天,不是儿子日后考学,就是他参加工作的时候。

直到今年4月新京报记者到访,提醒她不必担心影响孩子。她才惊讶地意识到自己错误地背负着“罪名”。她问记者,“你说我没有案底,是真的吗?你没有骗我吧?”


周弘在北京借住在一对夫妻朋友家 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摄

盼望

出事以后,母女感情一度撕裂。因为怨不着父亲,李佳的怨恨发泄在了母亲身上。大概有十多年,李佳只喊母亲的名字“周弘”。一不顺心,她就威胁母亲要去跳楼,这是她惯常的情感要挟。周弘知道,这不是女儿的错。

一次,她把带血的卫生巾扔在客厅泄恨,继父拿着小塑料袋跟在背后默默捡起。另一次,母亲带她逛街,她走到一家服装店,指了一圈,“一样一件!花不到你的钱我就难受!谁让你生下我,谁让你俩离婚”。周弘低着头想,孩子说得对,说啥也不能生气。她知道,这也不是女儿的错。

这些年,母女间隔阂的缝隙逐渐被不理解填满。周弘不知道女儿最深层次的恐惧来源于“案底”。对于女儿的“反常”,她的看法是“这孩子走不出来,总害怕给别人知道”。但再深一点,女儿在洗浴中心被迫卖淫所带来的羞耻,她无法切身体会。

“妈妈不理解我”,李佳常这么想。有一次,母亲给她介绍了一个宾馆前台的工作,她朝着母亲大喊大叫,“你嫌我不够丢人是吗?”

周弘也觉得女儿不理解她,她的人生也破碎了。1998年,嫁给第二任丈夫的时候,她给自己起了个网名“幸福的女人”。2005年,女儿出事了,她把网名改成“盼望”。2018年,第二任丈夫生病死了,她觉得没什么能盼望的了,改成了现在的“红红”,周弘希望这个名字能给她带来好运,祝她的人生再翻身。

这两年,她的人生似乎有了一点好的迹象。毛毛渐渐长大,李佳不恨母亲了。她好像突然看见了母亲这些年的辛苦,那些母亲无故消失的日子,那些她背过去打电话的身影,在她脑海里一遍遍闪过。

有一次,看到母亲残破的黑指甲时,她摸着看了半天,转头就哭了。那是母亲去餐厅刷碗,被84消毒液混入的洗涤灵腐蚀的,一碰水就钻心地疼。周弘其实不想让女儿看见她的指甲,这些年遭的罪,她几乎不和女儿说。

和女儿,她提得更多的是希望。去年3月,周弘认识了两位律师愿意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每次提到他们,她总不忘感叹“真是大好人啊!”其实这些年,她有许多想要感谢的人。社区的工作人员从未为难过她,每次见面总会说几句宽慰的话。她也忘不了与一位司法人员的会面,那天对方问她能不能摘下口罩,“让我看看你这位伟大的母亲”。

今年4月,听说新京报记者要来。李佳犹豫了一天。第二天,她洗了个头,穿戴整齐地来了。她是如何说服自己的?她说,“为了我自己和妈妈,我想再试一次”。她把两手的指尖碰在一起,比了个碗大小的形状,“我现在的痛苦这么大”,然后两只手慢慢靠近,叠成兵乓球大小,“如果成功,那就变小了这么多,我知道痛苦永远不会消失,但是”,她低着的头微微地抬了起来,“从此,我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走在路上了”。

周弘也在盼着这一天。那时她会叫上女儿去庙里呆一段时间,静静心。然后找个固定工作,为女儿再攒点钱。更重要的是,“咱们娘俩都可以开始新的人生了”。

在周弘的申诉材料里,夹着一张剪报。那是2013年的一篇报道,那年13岁的小兰被40岁出头的杨某庆带到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后,杨某庆给了小兰800元。2015年3月,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判杨某庆强奸罪,并从重处理,有期徒刑5年。这是国内首次对嫖宿幼女的犯罪者以强奸罪判刑的案例。

七个月后,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废除嫖宿幼女罪,此后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罪犯,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强奸罪论。

(文中李佳、李国华、王珍、王建、周弘、毛毛、李春介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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