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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不超80亿定增方案超期失效 为银河证券项目

北京3月19日讯 浙商证券(601878.SH)昨晚披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到期情况说明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浙商证券2023年3月1日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显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投资与交易业务、资本中介业务、偿还债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除上三高速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自然人等特定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上三高速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上三高速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计算即不超过1,163,453,710股(含本数),其中,上三高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20.00%,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4.789%。认购的股份数量=发行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上三高速将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上三高速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三高速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上三高速,实际控制人为交投集团;本次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浙商证券2023年3月18日发布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称,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鹏、高寒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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