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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2月5日电 甬金股份实控人内幕交易案有新进展。
5日盘后,甬金股份发布公告称,12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早在8月2日,曹佩凤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立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曹佩凤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内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为,2022年10月20-24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纪群向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素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素贞开展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
2022年10月25日上午,虞纪群通过微信收到申素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
2022年10月31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
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纪群、申素贞等。
2022年11月3日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
2022年11月3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3.43 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于2022年11月3日晚间。虞纪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
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为2023年8月22号,虞纪群与申素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素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凯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素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年8月24日,申素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纪群后,程凯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纪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
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凯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纪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纪群、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虞纪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虞纪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曹佩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
浙江证监局称,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曹佩凤与虞纪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一是“张**”证券账户,2021年2月1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朝霞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24******36;2023年3月2日“张**”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为41****53。二是“钱*”证券账户,2020年9月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73。三是“郑**”证券账户,2021年8月1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22。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22400股,成交金额301.34万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60000股,成交金额147.39万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62400股,成交金额153.95万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117400股,经计算,盈利54.92万元(含账面盈亏)。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钱*”“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405500股,成交金额819.17万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258900股,成交金额513.86万元;“钱*”证券账户共买入143600股,成交金额299.32万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599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402500股,经计算,亏损66.63万元(含账面盈亏)。
曹佩凤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浙江证监局表示,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甬金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账户组转入资金时间均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2023年8月25日曹佩凤知悉内幕信息二后,于2023年8月28日控制并操作“钱*”账户继续买入“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曹佩凤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调查期间,曹佩凤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此外,曹佩凤短线交易“甬金股份”股票。2019年12月24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钱*”“郑*”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468950股,成交金额1489.34万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卖出金额1141.65万元。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知悉内幕信息二后继续交易相关证券;曹佩凤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曹佩凤的两次交易行为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4.92万元,并处以274.58万元罚款。
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三项,浙江证监局拟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2万元,并处以584.58万元罚款。
影响方面,甬金股份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公司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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